時間:2024-07-22 22:10來源:未知 作者:admin
商務部公告2024年第30號
2019年7月22日,商務部發(fā)布2019年第31號公告,決定自2019年7月23日起對原產于歐盟、日本、韓國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不銹鋼鋼坯和不銹鋼熱軋板/卷征收反傾銷稅,并接受株式會社POSCO提出的價格承諾。反傾銷稅率分別為歐盟公司43.0%,日本公司18.1%—29.0%,韓國公司23.1%—103.1%,印度尼西亞公司20.2%。征收反傾銷稅和價格承諾的實施期限為5年。
2020年11月20日,商務部發(fā)布2020年第55號公告,決定對印尼廣青鎳業(yè)有限公司生產的進口不銹鋼鋼坯和不銹鋼熱軋板/卷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間復審。2021年11月18日,應印尼廣青鎳業(yè)有限公司申請,商務部發(fā)布2021年第38號公告,終止了該期間復審調查。
2021年1月29日,商務部發(fā)布2021年第3號公告。根據該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國脫歐過渡期結束后,之前已對歐盟實施的貿易救濟措施繼續(xù)適用于歐盟和英國,實施期限不變;該日期后對歐盟新發(fā)起的貿易救濟調查及復審案件,不再將英國作為歐盟成員國處理。
2023年11月9日,商務部發(fā)布2023年第46號公告,決定對原反傾銷案件進行再調查,執(zhí)行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構關于“中國-對原產于日本的不銹鋼產品反傾銷措施”爭端案專家組報告的裁決和建議。2024年5月8日,商務部發(fā)布2024年第19號公告,裁定繼續(xù)按照商務部公告2019年第31號實施反傾銷措施。
2024年4月15日,商務部收到山西太鋼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太鋼鑫海不銹鋼有限公司和寶鋼德盛不銹鋼有限公司代表中國不銹鋼產業(yè)提交的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申請書。申請人申請將英國納入本次復審被調查國家(地區(qū))范圍。申請人主張,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歐盟、英國、韓國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不銹鋼鋼坯和不銹鋼熱軋板/卷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對中國國內產業(yè)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請求商務部對原產于歐盟、英國、韓國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不銹鋼鋼坯和不銹鋼熱軋板/卷進行期終復審調查,并維持對原產于歐盟、英國、韓國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不銹鋼鋼坯和不銹鋼熱軋板/卷實施的反傾銷措施。廣西北港新材料有限公司、廣西北港金壓鋼材有限公司、鞍鋼聯眾(廣州)不銹鋼有限公司和甘肅酒鋼集團宏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不銹鋼分公司支持申請。申請人未對原產于日本的進口不銹鋼鋼坯和不銹鋼熱軋板/卷適用的反傾銷措施提起期終復審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guī)定,商務部對申請人資格、被調查產品和中國同類產品有關情況、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被調查產品進口情況、傾銷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的可能性、損害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的可能性及相關證據等進行了審查。現有證據表明,申請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關于產業(yè)及產業(yè)代表性的規(guī)定,有資格代表中國不銹鋼鋼坯和不銹鋼熱軋板/卷產業(yè)提出申請。調查機關認為,申請人的主張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證據符合期終復審立案的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商務部決定自2024年7月23日起,對原產于歐盟、英國、韓國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不銹鋼鋼坯和不銹鋼熱軋板/卷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繼續(xù)實施反傾銷措施
根據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在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調查期間,對原產于歐盟、英國、韓國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不銹鋼鋼坯和不銹鋼熱軋板/卷繼續(xù)按照商務部公告2019年第31號公布的征稅產品范圍和稅率征收反傾銷稅,對原產于株式會社POSCO的不銹鋼鋼坯和不銹鋼熱軋板/卷繼續(xù)按照商務部公告2019年第31號執(zhí)行價格承諾。自2024年7月23日起,對原產于日本的進口不銹鋼鋼坯和不銹鋼熱軋板/卷適用的反傾銷措施到期終止。
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歐盟公司:
所有歐盟公司 43.0%
英國公司:
所有英國公司 43.0%
韓國公司:
1. 株式會社POSCO 23.1%
(POSCO)
2. 其他韓國公司 103.1%
印度尼西亞公司:
所有印度尼西亞公司 20.2%
在株式會社POSCO價格承諾執(zhí)行期間,該公司生產的被調查產品以不低于承諾價格向中國出口的不征收反傾銷稅;如出現違反價格承諾或其他終止價格承諾的情況,則按照該公司的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來源:海關總署